穿人字拖逛超市!她賣場內「踩到櫻桃摔倒骨折」成十級傷殘 告上法院「判決結果出爐」

圖/翻攝自ETtoday、秒拍


後來北京法案終於做出判決,超市應當承擔70%的責任比例,而張女則需承擔30%的過錯,二審認為櫻桃應當是超市的員工在推手推車的過程中遺撒,前後已經有不少人踩到櫻桃,且有明顯有滑倒的跡象,而且一名身著超市制服的女性工作人員發現幾個顧客已經滑倒後,卻僅是查看沒有進行任何後續行動,隨後就轉身和其他售貨員繼續聊天,完全忽視賣場危險的存在。


最後薛妍法官也特別指出,公共場所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適當性,並非顧客在公共場摔倒,經營者就必須賠償,經營者應適當教育員工,若在經營過程中發現危險因素應當及時排除,防止這種損害的發生,在縱觀上述之下認定超市一方需向張女賠償16萬餘元的經濟損失。

示意圖/翻攝自中時新聞網


參考來源:ETtoday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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