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偷盜竊摩托受傷「反向失主索賠34萬」 一審判決後出爐「要賠償小偷11萬」

許某自然不想眼睜睜的看著偷車賊從自己面前逃走,只能開著汽車繼續向付某靠攏,並大聲警告付某自己已經報警了,讓他趁早放棄抵抗。

付某無視了徐先生的警告,趁機轉到了路邊的一條小路上。徐先生見狀也連忙調轉方向,緊緊跟在付某後面。

這條小路是附近的村裡人平時走路用的,道路的路況並不好,也沒有普通的公路那麼寬敞。

但在當時那種情況下,徐先生和付某兩個人都不願意輕易降速,始終有驚無險地在道路上行駛。

但摩托車的速度終究比不上汽車,沒過多久徐先生的汽車車頭就已經撞向了摩托車的車尾。

徐先生自然不願意發生更加慘重的事故,於是他主動調轉車頭,整個人摔到了路邊的莊稼地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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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在徐先生的安全意識比較強,事情發生的時候一直系著安全帶,因此並沒有受到明顯的傷害,只是手臂等部位有些擦傷。

騎摩托車高速行駛,還沒有帶防護工具的付某就比較慘了。

摩托車因為失去平衡,在地上滑行了一段時間,付某也跟著摔出去了很遠,

嘴裡的牙都摔掉了好幾顆,頓時鮮血直流。

他的手臂因為直接和地面發生了接觸,在巨大的衝擊力作用下發生了碰撞,手臂部分的骨頭和一部分手指都出現了明顯的損傷。

兩個人發生了這樣的碰撞后,接到報案的警方也找准了兩個人的位置,及時趕到了事故現場。

警方在處理事情的時候,徐先生和付某的心情都比較平和,因此這件事情很快就按照盜竊罪來處理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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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先生順利拿回了自己的摩托車,小偷付某則被帶回了警局接受進一步審理。

那時付某不僅長期盜竊,還形成了一個小型盜竊團伙。在他的供認下,警方又抓到了其他4個和他一起作案的嫌疑人。

根據幾人在盜竊事件中的分工,法院對他們進行了不同的量刑,

付某便根據法院宣判的結果在監獄里度過了一年多的時光,還交了2萬多元的罰款。

眾人本以為這起事件就這樣順利結束了,沒想到一年多后,出獄的付某仍然對這起事件念念不忘,還產生了起訴許先生的想法。

出獄后付某做的第1件事就是想辦法起訴徐先生,要求徐先生為自己當初受傷的事情負責,承擔大部分的醫藥費和誤工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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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時付某還提出,兩個人發生事故后沒多久警方就趕到了現場,並對兩個人的碰撞進行了鑒定。

按照當時的定責結果來看,徐先生追逐付某的事情可以被看作是一種交通事故,徐先生駕駛的是汽車,在事故中佔據主導地位。

因此徐先生需要承擔兩人相撞這起事故的大部分責任。

但考慮到被撞的摩托車也是徐先生的,摩托車也發生了一定程度上的損壞,所以當時雙方並沒有就賠償這個問題展開深入的討論。

出獄后的付某仍然記著當時的定責結果,認為徐先生開車撞了騎著摩托車的自己,很有可能不是無心的,而是想要故意把自己撞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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付某說自己出獄后還去進行了傷殘鑒定,當時的那起事故已經讓他達到了

傷殘10級

的標準,以後沒準會影響他做其他工作。

同時付某還說自己只不過是偷了一輛摩托車,徐先生明明有很多方法可以讓自己把車還回去,卻還是要選擇最不安全的形式,他並不認可徐先生的選擇。

徐先生聽后也覺得非常委屈,說自己當時根本就沒有簽署那份責任認定書,他也不想承認當時的認定結果。

而且在徐先生看來,自己開車追小偷這種行為是在挽回自己的財產損失,並不需要因此承擔太多責任。

自己在開車追趕付某的時候,已經多次喊話提醒付某,讓他趕緊停下車來,是付某自己一意孤行的逃跑,還將車拐進了偏僻的鄉下小路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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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不是付某堅持加速,或是將車開進這樣一條小路里,兩個人根本不會發生那樣的事故。

或許在當時的法院看來,他們更認可付某的說法。盜竊與追趕這兩個行為雖然有一定的聯繫,但主導人並不相同。

付某已經為自己偷竊的事情付出了代價,徐先生也應該為自己衝動追車的行為作出表示。

於是已經過簡單的討論后,法院認為偷車被撞這件事情錯在付某,付某需要承擔那起事故的大部分責任。

不過徐先生堅持追車引發了交通事故,沒有提前控制好兩個人之間的距離,確實也需要承擔一定的次要責任。

徐先生只需要在這些事件中承擔十分之一的責任即可,其中的大部分賠償金還可以由徐先生的汽車繳納的保險來賠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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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樣的判決結果似乎並沒有什麼大問題,畢竟11萬元都是由保險公司來拿的,徐先生自己出資的部分只佔了1200多元。

可徐先生還是不願意承認這樣的判決結果,他覺得自己因為抓小偷這件事情被告上法庭,還要賠給小偷一部分錢,肯定會讓自己成為全村人的笑柄。

保險公司也對小偷要求的賠償金額提出了質疑,希望法院能夠重新考慮一下。

已經拿到了一定賠償款的付某也沒有見好就收的意思,居然也跟著提出上訴,索賠34萬,希望能夠讓徐先生多給自己賠點錢。

雙方因為賠償的問題鬧得不可開交,這才有了故事開頭的那混亂一幕。

這件事情也迅速在網路上引起了軒然大波,有不少網友都非常關注這起事件,紛紛在網上給出了自己的看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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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許是考慮到了該案件的判決會影響今後的網路輿論風向,法院在進行第二次審判的時候修改了意見,表示徐先生不需要為付某的傷情負責。

徐先生追逐付某的行為可以被視為遏制犯罪行為,在這期間產生的大部分動作都可以被歸類到正當防衛里。

兩個人即將發生事故的時候,徐先生並沒有傷害付某的意思,還主動將自己的車開到了稻田裡,出現了財產上的損失。

這種行為也能夠證明徐先生並沒有出現防衛過當的表現,不需要因為付某受傷擔負更多的責任。



來源:搜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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